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聯盟名稱

1.1 中文名稱: 粵港澳大灣區西岸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合作聯盟 (簡稱“聯盟”)

1.2 英文名稱: Alliance for Technology, Innovation, and Talent Development in Western Guangdong-Hong Kong-Macau Greater Bay Area (簡稱Western GBA Alliance)

第二條 聯盟宗旨

聯盟以匯集粵港澳大灣區西岸高校、科研院所及相關企業單位,共同探索和推動大灣區西岸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合作為宗旨,深化大灣區西岸科技交流和人才培養的交流和合作,協同創新、攜手打造大灣區西岸科技創新中心和人才培養基地。

第三條 聯盟性質

3.1 由澳門大學倡議,澳門大學、北京師範大學—香港浸會大學聯合國際學院和五邑大學三校共同發起,粵港澳大灣區西岸地區(包括中山、江門、佛山、珠海、肇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)的高校、科研院所及相關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合作聯盟。

3.2 聯盟不是獨立法人,不承擔成員單位,及其相互間合作與成果連帶法律責任。

第二章 運行機制

第四條

4.1 聯盟設立理事會,為聯盟最高權力及決策機構。理事會成員原則上不超過十五人,由聯盟高校自薦或推薦,聯盟選舉產生。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,副理事長兩至三名,由理事會成員自薦或推薦,理事會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
4.2 理事會主要負責制定聯盟的發展規劃、審定聯盟的工作計劃、商議新成員加入及聯盟其他重大事項。

4.3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理事長可召集臨時會議。

4.4 理事會決議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表決,必須超過半數成員表決同意後方可生效。

4.5 首屆理事會由三所聯盟發起高校組成。

第五條

5.1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,設於當屆理事長之高校或相關企業機構,為聯盟日常辦事機構。

5.2 秘書處具體負責聯盟的各項日常事務,包括聯盟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和實施、聯盟成員的日常聯絡、聯盟的文書,財務和檔案工作等。

第六條

聯盟實行聯席會議制度,每年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,與聯盟理事會同期舉行,商討聯盟合作及發展的重大事宜。

第七條

聯盟建立專門事務交流機制,聯盟高校的學生交流、高校、科研院所及企業單位的科研合作交流等事務的負責人通過召開會議、網絡電話及電郵等方式定期進行交流,以落實各項合作事宜。

第八條

聯盟的運作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各成員高校、科研院所及企業單位共同承擔或商定分擔。聯盟的經費使用嚴格按照政府相關規定執行。經費運作細則由理事會商議制定。

第三章 合作領域

第九條

聯盟的合作領域包括人才培養、科研合作、政策諮詢等各方面,聯盟的合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上領域。

第十條

聯盟鼓勵成員高校、科研院所或企業單位之間開展多種方式的合作,聯盟部分成員之間可以簽訂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。

第十一條

聯盟成員高校、科研院所和企業單位在獲得理事會同意的情況下,可以本聯盟名義對外簽署合作協議或申請政府和社會支持。

第四章 聯盟成員權利及義務

第十二條

聯盟成員享有下列基本權利:監督和質詢聯盟的工作,對聯盟的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;參與聯盟的各項重大事務、交流、培訓及日常活動;自願加入、自由退出聯盟;其他符合聯盟章程規定的權利。

第十三條

聯盟成員應履行下列基本義務:遵守聯盟章程,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;執行理事會的決議;積極鼓勵聯盟成員之間的合作及共同申請經費;主動配合聯盟工作,保證聯盟工作的順利開展。

第五章 加入與退出

第十四條

聯盟成員由聯盟理事會邀請或推薦,經聯盟理事會同意後方可加入聯盟。

第十五條

聯盟成員可遵照相關程序自願申請與退出聯盟。聯盟成員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不履行成員義務的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,可勸其退出聯盟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十六條

本章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,並需向全體聯盟成員公佈,對所有聯盟成員具有同等約束力。

第十七條

本章程未盡事宜或有關條款的修改,由聯盟秘書處提出補充或修改意見,報聯盟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。

第十八條

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聯盟理事會所有。